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近年来相关话题报道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一些“熊孩子”不当的所作所为除了让人们愤恨,更多的则是让社会痛心。如何有效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歧途也是司法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2021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分别从防微杜渐、分级干预的角度上,给出了“治微病、治未病”的具体方法。
修订背景:我国最早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根据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这部法律列入立法规划,2020年12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式通过,条文从57条调整为68条,重点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修订还引入了专门学校的概念,并对专门教育学校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在刑法相关条款内容修订方面也作了衔接。
法官说法:“莫以恶小而为之”,小恶往往终成大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针对出现的不良行为,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以及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制止并加以矫正,及时将苗头性问题掐灭在初始阶段,此阶段下法律主要赋权于家庭、学校、社区及有关单位进行教育、引导和管束,从多个维度综合施策,防止其衍变为更加严重的罪错行为。
如果不良行为进一步升级,就成为了严重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严重不良行为,法律引入了更为严格的措施,由公安机关以强制性手段责令未成年人悔过接受矫治。”对家庭和学校无法监管以及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管理,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以科学精准的分级干预措施最大限度引导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悬崖勒马重回正轨。分级干预针对性强,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同时法律也明确了专门学校的法律性质和功能定位,一方面避免了不法机构浑水摸鱼,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加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能助力罪错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