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晴空)2022年以来,省检察院与省妇联联合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大救助力度,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共救助困难妇女223人,发放救助金566万余元,有效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
案例一 马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马某,女,2013年8月出生
2017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旦某无证驾车自青海省同德县东大街逆向行驶,将在某饭店门前玩耍的马某撞倒后逃离现场。导致马某眼球破裂、左眼眼角膜裂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额骨骨折伴气颅。2019年12月,同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同德县人民检察院走访了解到马某后续治疗费用还需要70余万元,其父母没有固定收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还要抚养另外三个未成年子女,赡养80多岁的母亲,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县检察院启动救助“绿色通道”,向被救助人马某发放救助金5万元。为解除被救助人后顾之忧,该院还协调县妇联基金会,为其送去常用生活物资。协调县医保局从快审查,将马某按照“一类”人员标准报销康复医疗费,保障其后续治疗。协调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为马某申请到2000元关爱基金。本案系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开展精准帮扶,联合多方力量最大限度维护被救助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办理一个案件,呵护一个孩子,帮扶一个家庭。
案例二 马某花国家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马某花,女,1985年3月出生
2021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彪无故谩骂母亲贾某、妻子马某花,贾某因身体年迈无力劝架,担心马某彪殴打马某花,遂出门找人前来劝架。其间马某彪将家中存放的汽油浇在马某花身上并点燃,随后用刀将自己的脖颈划伤,后二人被赶来的村民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马某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6月25日,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以马某彪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2022年5月20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时发现马某花家中有四人,为低保户,马某花因案受伤后还要照顾年迈的婆婆和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生活十分困难。被救助人马某花被烧伤后,因无钱继续医治无奈放弃治疗。
经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审查,马某花系刑事案件致伤的农村困难妇女,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同时,平安区检察院与区红十字会联合开展多元帮扶,向马某花拨付社会救助金2万元。区妇联、区团委将被救助人马某花纳入重点帮扶对象。目前,被救助人家庭困难已得到有效解决,生活已基本恢复正常。以“个案办理”推动建章立制,彰显了检察机关畅通联合救助渠道的检察担当。
案例三 杨某芳国家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杨某芳,女,1950年8月出生
2021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祁某娟与被害人何某忠因邻里纠纷在祁某娟家院子发生争执,祁某娟将何某忠推倒在地,何某忠辱骂祁某娟,祁某娟遂从院中捡起一根方木击打何某忠后脑勺两次,何某忠一直躺倒在地,祁某娟遂去附近邻居家串门,23时返回家中后将何某忠拖拽至巷道口,次日邻居发现何某忠死亡并报案。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忠倾向于自身疾病基础上,头部棍棒伤诱发冠心病发作猝死。2021年10月1日,贵德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该案立案侦查。2022年4月18日,贵德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芳等人经济损失合计45338.5元。
贵德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害人何某忠的妻子杨某芳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妇女,父亲系烈士,属于烈士遗属,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从快从速向被救助人杨某芳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同时,该院协调县妇联将杨某芳纳入慰问帮扶名单。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杨某芳开展心理疏导,核实遗属生活费发放情况。协调县乡村振兴局将杨某芳纳入返贫监测对象。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提升救助效果,优化帮扶质效。
案例四 牛某香国家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牛某香,女,1969年9月出生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英以帮助被害人牛某香儿女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其人民币179500元。2020年9月22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区分局以何某英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4日,城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英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责令退赔牛某香人民币1795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实地走访了解到牛某香系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以开肉铺谋生,收入不稳定。其丈夫为双耳失聪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牛某香被骗的钱款多数为亲朋所借,微薄的收入无法负担医药费、租房费、负债等生活支出,生活极其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将3.5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至牛某香手中。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该院与区妇女联合会开展联合回访工作,给牛某香一家带去了米面油,看望被救助人现实生活情况。本案通过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有效纾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生活状况。
案例五 达某意、达某安国家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达某意,女,2013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达某安,男,2011年5月出生
2019年12月9日,原告闫某起与被告达某加起诉离婚后,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法院就双方抚养费纠纷作出民事调解书。达某加向闫某起支付2100元抚养费后再未支付,闫某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到抚养费,闫某起遂向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乌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被告达某加没有固定收入,背负贷款,无力支付抚养费。闫某起无固定收入,目前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被救助人达某意、达某安由年迈的祖母照顾。经过调查核实闫某起及达某安、达某意生活确实困难,达某加亦无力支付抚养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上报州院、省院,经审批对达某安、达某意救助2万元。并协同帮助被救助人家庭通过教育支持等措施解决实际困难,实现短期救助与长远救助有效衔接,切实保障了帮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