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鲁某某在其租赁的耕地上清理地边水沟,焚烧水沟中的杂草时,不慎引发火灾。因正值春季,火势迅速蔓延,将相邻28亩耕地上24户村民栽种的苗木烧毁。后虽经协商给16户村民进行了赔偿,但仍有8户村民因损失过高,未达成一致。该8户村民遂提起诉讼,诉讼金额高达三十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调解了4起案件后,对未调解的4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某与鲁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火灾起因系张某某个人原因导致,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鲁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劳作引发火灾造成损害,鲁某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火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给我们带来了光明和热量,为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如果我们对火的使用缺乏合理性和警惕性,火苗一旦失控,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俗话说:“水火无情,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火灾往往就是在不经意间发生了。因此,我们必须防止一时的疏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如果因火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呢?
1.何种行为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行为违法,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有损害结果。(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过错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最终依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判决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而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的责任承担,即行为人须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共同侵权造成的全部损害或者部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表现形式是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之间对于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连带债务,而受害人对全体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享有请求给付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
3.如何确定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但涉及具体损害赔偿的多少问题时,就需要确立相应的计算标准或者方式。财产损害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都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是原物价值的确定;二是计算时间点的确定;三是残存价值的确定。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