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悠然 整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接到其孩子张某(儿童 6周岁)的电话,告知自己在游乐场与其他小孩打架了。接到电话后,王某前往该小区游乐场。在向孩子了解情况过程中,对方孩子家长刘某对自己孩子说:“以后有人打你,就打回去,往死里打”。王某听到后非常气愤,随手拿起一部脚踏车砸向刘某面部,被刘某双手挡住,随后王某冲上去欲继续殴打刘某,此时刘某被路边道牙石绊倒,倒地时撕扯住王某两人同时倒地,随即双方在地上相互厮打,后被路人拉开。 2022年10月18日受理案件后,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行为人王某、刘某认为是一起互殴案件并各执一词,同时由于案发现场均为过路行人,无法获取有效证人证言证明案件事实,导致案件无法定性,久拖不决,从而演变成信访案件。
【处理结果】
2023年7月24日,辖区派出所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违法情节,依法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刘某的责任。王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王某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要点】
(一)案件是否构成“互殴”案件。首先,虽然案发现场的证人均为“过路人”,无法获取有效的证人证言,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能够正确表达的人均具有证人的资格。因此,案发现场的两名儿童是具有证人资格的,对查清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其次,根据调查本案中刘某同王某后期发生相互撕扯、殴打行为。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表面上看当事人双方存在相互殴打的客观现象。但是刘某是出于什么主观心理和客观情况下实施的殴打行为,是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 (二)刘某的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根据主观的“外化表现”综合全案分析。构成“正当防卫”的“外化”客观表现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行为人被殴打时一直处于消极状态,违法行为人持续实施殴打行为,行为人迫于无奈实施反击。2.行为人双方相互殴打,一方彻底摆脱互殴状况,违法行为人继续实施殴打,行为人被迫进行的反击行为。3.双方当事人实施互殴过程中,一方升级“武力”后实施的反击行为。根据本案的分析,王某对刘某持续实施殴打行为,刘某被迫实施撕扯行为,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应当对刘某某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王某是否适用从轻、减轻的情节。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刘某对王某存在辱骂、挑衅的行为,导致双方矛盾加剧,直至发生殴打他人案件。因此,刘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酌定给予王某从轻处罚。
【指导意义】
通过这起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对执法办案的实战作用,特别是行政案件的调查工作不仅要求及时开展取证工作,还要充分考虑案件的违法情节,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有非常好的学习指导作用,以提高民警调查、处理行政案件的执法能力,拓展民警的办案思路 。 殴打他人的行政案件的发生多数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坚持及时查清案件,划清行为人的责任,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全案分析行为人违法情节,准确适用法律中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规定,保证处罚结果的公平、公正,赢取了群众的支持,达到了最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