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6月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5起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马某全、苏某藏非法买卖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马某全将藏在家中的枪支以15000元价格贩卖给苏某藏。2019年12月27日马某全联系苏某藏一起到祁连猎杀岩羊。28日9时许到达野牛沟乡达玉村“西比桥”附近,苏某藏持枪猎杀三只岩羊,藏匿于捷达车后备箱。14时许,马某全和苏某藏返回祁连县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全、苏某藏所捕杀的三只动物为岩羊,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只岩羊整体价值合计75000元。
裁判结果:祁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某全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苏某藏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失75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马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份,马某甲(在逃)提议到山里抓雪鸡等野生动物,同案犯肖某某、王某甲、王某已、祁某、冶某(均已判刑)与被告人马某乙表示同意。后七人带上马某甲的猎捕夹子及自制的塑料绳扣子,一同到祁连县与肃南县交界一带猎捕野生动物,并在马某甲安排在山上布设了夹子和塑料绳扣子。几日后,七人分别去查看夹子时,被告人马某乙等三人发现一夹子捕获一只雪豹,三人将雪豹打死并带至临时居住地。期间还猎杀雪鸡三只,岩羊两只。七人将捕杀的野生动物藏匿后回家。经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羊和暗腹雪鸡。
裁判结果:祁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任某宝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6年初,张某某、汪某某合伙建立了马圈台砂石料场。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任某宝以258万元的价格受让该砂石料场后,与马某某合伙经营。2017年11月7日后该砂石料场由任某宝负责经营和生产。经鉴定,被告人任某宝于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在马圈台砂石料场非法开采原砂石料49151.06立方米,价值2211797.7元。另查明,被告人任某宝在经营马圈台砂石料场期间,组织工人用挖掘机采挖山体砂石,山体滑落造成虎某某死亡、任某宝受伤。
裁判结果:门源县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同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211797.7元。
案例4:马某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4年8月,被告人马某寿组织同案犯肖某财、王某龙等七人(均另案处理)前往祁连县野牛沟乡与甘肃肃南交界洪水坝附近,非法猎捕雪豹幼崽三只欲伺机对外出售。后联系到西宁市动物园(青海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称有三只雪豹幼崽需要救护,并索取到饲养补偿费用30000元。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寿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猎捕并杀害成年雪豹一只、雪鸡三只、岩羊两只,并将其中一只岩羊宰杀后食用。经鉴定,分别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羊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暗腹雪鸡。涉案总价值505010元。
裁判结果: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寿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5:孔某义盗采柏香枝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初,被告人孔某义在门源县珠固乡放牧期间,陆续盗采柏香枝叶存放于家中,总计盗采柏香枝叶四十七袋,总重1331.64公斤。经鉴定,被盗采的柏香枝叶实物为祁连圆柏枝叶,为仙米林场所有,市场总价值13316.96元。
裁判结果: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孔某义于2024年4月至5月份在林业部门指定地点补种生长期10年以上、苗高1.2米以上、土球直径20厘米以上祁连圆柏147株,种植后由孔某义申请仙米林场进行验收,要求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如被告人孔某义不按期履行补种义务或三年后保存率未达到85%以上,按每株70元标准赔偿补种费用后由林业部门代为补植。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孔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