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9 2024年7月2日
百姓热线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辆受损 商场须承担补充责任

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上周末他将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市区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后便去购物。购物结束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自己的私家车左侧前车门及后视镜受损,他当即向商场物业反映情况,要求查看停车场视频记录,结果因停车位置处于监控盲区,查阅不到任何信息,于是他支付停车费后先自行前往修车店维修。事后,他多次与商场负责人沟通,要求赔偿车辆维修、交通费等1200元,但遭到拒绝,遂向晚报记者求助。

商场负责人说,目前无法判定张先生的车辆损害是发生在商场地下停车场,所以产生的财产损害和商场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根据相关规定,商场、宾馆、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商场经营的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车辆驶出停车场时,需要按停放时间付停车费,否则不能驶入、驶出停车场。进入和放行过程,可以认定商场对进入其停车场的车辆拥有较高的控制权。因此,商场和张先生就涉案车辆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商场负责人否认涉案车辆的损害系在其保管车辆期间造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涉案车辆的损失,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驾驶人发现车辆受损,及时留存证据,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寻求停车场管理者的帮助,有效地将损害降到最低。记者 俪臻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