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董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董某应将婚生女交由李某抚养,并支付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共同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的价值及赔偿金。该案经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督促董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董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一直以没钱,孩子上学为由拒绝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董某将婚生女带回老家藏匿,执行干警经多次寻找无果,董某经执行干警多次劝说均不配合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之后,董某仍拒绝配合法院将婚生女交由李某抚养,法院认为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依法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董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配合法院将婚生女交由李某抚养,与李某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考虑到董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配合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大,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对义务主体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