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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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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迟到被扣工资20.9万元

一年内,一名员工因为多次迟到,竟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一年内工资扣款总计209400元,江某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黄浦法院介绍,江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兼销售工作。每月薪资由基本工资24000元、内勤绩效6000元组成。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四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讼争期间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与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现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781.90元,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这些情况下,不能随意扣工资

问题来了,老板真的能随意扣工资吗?

1.上班迟到扣工资

上班迟到很多人都经历过,在许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都有对员工迟到罚款的一条。

劳动者如存在肆意迟到等行为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和雇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乎情理的考勤扣款是被允许的。

但一些用人单位超出员工正常日薪的罚款肯定不合法。

2.请假扣3倍工资

有些公司会给员工每个月几天自由选择放假的休息时间,但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请假,规定请假期间扣除员工正常工资以上甚至3倍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显然违法。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应当扣除请假当天的工资。

3.工作绩效未达标扣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未达标,克扣工资是违法的。

4.孕期产检扣工资

劳动法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期间的工时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因女职工请假去做产前检查而罚款,属于违法行为。

5.以捐赠为由扣工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职工有权自行决定捐款的数额,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须出于职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捐款的名义强行扣除职工工资。

6.员工辞职扣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辞职,故意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也属于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这些情况下,公司可以扣除员工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说法

公司不能将员工违纪情节随意放大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分析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中制定关于迟到、早退、旷工行为的处罚标准,但该规定一定要合理且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同时对于一些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要予以人性化的理解和照顾。

本案中,公司是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与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处罚结果不能超出情理之中,更不能有悖于法律法规。

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兼具合理性,不能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员工的迟到、早退可以认定为旷工,但迟到半小时只能算是旷工半小时,而不能规定迟到半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或者旷工一天,否则是属于对员工违纪情节的放大,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属于违法的规定。公司若以此种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则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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