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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2024年7月25日
法治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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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遗产 将由谁来“兜底”

老人离世后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却没有继承人,谁来管理?男子身亡后留下一堆债务,父母放弃继承遗产,他的债务该谁来偿还?

无人继承遗产,谁来“兜底”

2021年,金山石化七村一位居民不幸在家中死亡,该居民是个孤儿,没有配偶和其他亲属,也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

该居民去世之后,物业公司和居委会一起办理了丧事,并在社区民警的见证下整理了他的遗物,丧葬费、清洁费等由物业公司垫付。经核实,死者遗产除了房屋以及屋内财产外,他的账户上还有一些余额。物业公司希望从遗产中扣除他们垫付的费用,但居委会第一次碰到这样的问题,不知如何处理。

如果逝者没有立过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遗产该由谁保管呢?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就是说,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就是“兜底”的主体。

死者生前债务,如何清偿

较之遗产无人问津引发纠纷,有些案子所涉及的情况则更为复杂,比如死者生前留有债务、继承人放弃了继承,这类情况由谁来“兜底”、如何从遗产中划拨支付债务?

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俊今年接手了一个“债务缠身”的案子,孤老去世后留下了几万元遗产,但还有数十万负债,其兄弟姐妹均表示放弃继承。以前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缺乏合法救济途径,但有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会尽力查询其名下资产,并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以前有的继承人一边占有和使用着遗产,一边又逃避债务。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现,能更好地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人去债消’。”商俊进一步解释,要明确的是,遗产管理人只有管理职责,但并不承担债务,如果一个人过世后留下了100万元债务、50万元遗产,也只是以50万元继承所得为限去承担债务,并不会多承担。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设计的主要价值追求就在于促进遗产处理程序的启动,避免遗产所涉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以及财产无人利用、无人管理的状态,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与遗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的利益,另一方面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上海市民政局法规处处长刘晨表示,这个制度设定就是给交易安全“兜底”,保障债权人不会因被继承人死亡没有继承人而造成债权没法实现。如果一个人过世留有债务,但没有继承人,债权人可以起诉民政部门,债权人的主张如果得到法院支持,民政部门将根据法院判决,从其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遗产清查难点,怎么破

尽管《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民政部门是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但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大代表金缨认为,随着单身潮的兴起,将来出现遗产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也会大比例增加,在具体操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和难题,应该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

遗产清查就是一大难点。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有时难以掌握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信息,无法查清被继承人遗产。比如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不止一处,有的遍布全国各地,甚至有可能存在于境外。当民政部门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前往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是房产交易部门查明遗产情况时,需要得到相关单位机构的配合。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今年受理一起遗产管理人案件。张会(化名)是被继承人王静(化名)相识数十载的闺蜜,两人的母亲也是相交多年的老同事。2021年9月,身患癌症多年的王静因突发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由于王静未婚无子女,亦无兄弟姐妹,父母又早于她过世,其名下遗产成了无继承人的状态。

为此,张会先后向遗产所在地的三家法院申请宣告被继承财产无主。因为王静生前住所地是徐汇,最后案件在徐汇法院审理,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王静的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身份的确定、履行查清遗产、处置遗产等职责,均需要法院、房管、金融、银行、建设、财政等各个部门配合支持,共同推动,为此需要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金缨建议,联合开展调研,进一步细化深化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配套举措,在制度层面设立顺畅有序的衔接机制。

遗产管理成本,如何承担

记者了解到,遗产管理人制度刚面世的时候,各地民政部门普遍缺乏熟悉管理遗产业务和处理遗产继承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和实务经验,实操路径也不够明确。而这两年随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公众认知度慢慢提高,无论是政策完善,还是经验积累上都有了一些进展。

但专业人士也发现,遗产管理人在履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如何被确认,具体工作怎么对接,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操作细则。”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戎慧静介绍,法院判决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后,民政局通常会委托公证处做尽职调查,以作为后续工作的参考,但公证员拿着遗产管理人的委托书去各部门获取信息时,并不是很通畅。

遗产管理人要负责管理和保全遗产,还要开展与遗产继承和处置相关的公证、调查,并参与诉讼、组织纠纷调解等,这些都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在市场环境中,遗产管理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考虑遗产的总价值和处理的复杂性,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以及工作量等来决定收费,但在处理无主财产时很难提出相关主张。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是法定义务,但这部分遗产管理成本如何承担,目前法律上还是空白。”商俊说。对此,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徐雪梅建议:建立一种综合考虑遗产范围、遗产管理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管理人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的支付方式,具体来说,可以以按遗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优先在遗产中先行支付为主,以政府购买服务设立财政专项经费托底为辅的方式来进行。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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