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悠然)7月29日上午,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和《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两个条例的立法目的、意义、过程以及特色亮点作新闻发布,并详细介绍了《条例》贯彻执行思路措施等。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共十一章,七十六条,条例用“生态安全保障”“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五个专章,将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制度化、具体化。《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是以“生态为纲”为原则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地方制度创新之举,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了法律支撑,标志着我省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中迈出了坚实一步。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共三十二条,在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职责等多方面作出具体要求。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我省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线长,《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实现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安全运行、降等报废全过程、全周期管理,有序推动全省水利工程“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制度体系将更加健全、运行管理将更加规范、行业监管将更加到位,在法治轨道上保障我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功能和效益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