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一丁)8月6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今年上半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4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西宁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今年5月,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两部电梯均无有效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罚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西宁市某寄卖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案
今年4月,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寄卖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寄卖行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罚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罚款3909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西宁市某诊所销售劣药案
去年12月,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诊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罚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西宁市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今年5月,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