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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2024年8月29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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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
非接触手段实施走私毒品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3日,被告人龚某某通过使用手机软件购买毒品,并用虚拟货币支付毒资。次日,卖家以国际挂号信的方式将毒品寄出。同年4月10日17时许,龚某某在黄南州某县邮政公司院内收取该邮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邮件内查获疑似毒品10枚。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含有毒品。

裁判结果: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制度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境外购买毒品邮寄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走私毒品的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龚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随着新型社交媒体和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毒品犯罪,是当前毒品犯罪的新动向,物流配送的便捷性又加速了毒品从毒源地向距离更远的地方扩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和物流配送覆盖面广、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通过QQ、微信等方式联系商定毒品交易,以快递方式寄送毒品,这种交易方式,呈现出毒意联络毒资支付、毒品交付全过程的网络化、虚拟化特征。本案中,被告人心怀侥幸,通过网络渠道从境外购买毒品,其无视国法,不惜走上涉毒的不归路,法网恢恢,其结果也是早已注定。

法官提醒:毒品是万恶之源,给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巨大危害,尤其是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新型毒品不断变换伪装出现在日常生活中,这就需要大家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撕下毒品伪装的外套,切实增强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和意识,珍爱生命,珍爱家庭,远离毒品。

毒品不能“沾”,“沾”毒就犯罪。除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外,我国刑法规定的与毒品相关的犯罪有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在打击毒品犯罪上,我国构筑了严密的法网,全方位合力“围捕”毒品犯罪行为,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无死角”,所以在毒品上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只要“沾”毒,必受法律制裁。

审判是法院厉行禁毒使命的前沿阵地;案例是法院开展禁毒宣传的生动素材。近年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保持惩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全面深入打击毒品犯罪,为建设平安西宁、法治西宁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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