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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2024年8月30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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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晴空)8月29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情况、青海省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与省妇联共同发布青海省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马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化名)男,现年8岁,后马某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小明由马某某抚养。2024年4月18日,马某某以小明不听话为由,将小明脱光衣服、捆住手脚殴打,后让小明站在凳子上扎马步,导致小明双手严重肿胀、双下肢淤青肿胀。经法医鉴定,小明伤情为轻伤二级。幼儿园老师通过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强制报告小程序向区检察院和区妇联进行报告。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联系区妇联工作人员和辖区派出所民警前往小明家了解情况,发现马某某正在殴打小明,小明身上存在多处伤情,遂对小明进行救助并开展临时监护。经研判,马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虐待罪,遂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省检察院协调省妇联,将小明送往西宁市救助服务站临时安置,同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小明进行心理疏导。为制止不法侵害持续发生,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结合所办理的其他案件,调查发现辖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仍然存在强制报告落实不到位情况,故向城中区教育局制发《磋商函》,督促教育部门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全力维护被家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徐某某拐卖儿童案

2022年6月,徐某某分娩一名男婴,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分居,且无经济收入无法养育,遂在快手APP上发布收养婴儿的消息。欲收养婴儿的马某某见消息后与徐某某联系,经讨价还价最终商定由马某某支付5.5万元“营养费”。马某某与徐某某签订了领养协议并支付5.5万元和0.27万元交通费后,将孩子抱走抚养。

办案发现微信记录显示,徐某某收养孩子的最初定价为10万元,且未对收养人马某某及其家庭情况做任何考察,在收到商议好的价款后即让马某某将孩子抱走,并非“民间送养”行为,其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仅对马某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对被拐卖儿童进行生物学父母鉴定,确定了其生父即徐某某丈夫李某,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将被拐卖儿童解救回送至其父李某处抚养,并告知李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徐某某的监护资格。

在查明犯罪事实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维护了被拐卖儿童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与妇联等部门联动履职,联合对新指定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好抚养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案例三 尕某猥亵儿童案

2024年6月,犯罪嫌疑人尕某驾车在某商贸城附近,见被害人小花(化名)12岁,独自一人,遂将其叫入车内副驾驶位置,对被害人小花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害人小花离开后即在家长陪同下报警。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了解案件侦查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案发地附近监控视频、犯罪嫌疑人行车记录仪记录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收集固定案件证据。2024年7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尕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2024年8月7日,玉树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犯罪嫌疑人明目张胆在公共场所诱骗幼女并在车内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严惩。检察机关在排查治安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立案行政案件不当的问题,依法监督立案,并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提前介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引导侦查取证,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 杨某某强制侮辱案

2024年1月,杨某某,女,19岁,因琐事伙同小丽等8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一同将被害人大丽(化名)女,18岁,带至某宾馆房间,强迫其脱去衣物,使用皮带抽打、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其进行殴打和言语侮辱,并使用手机拍摄。

2024年1月23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固定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手机视频等证据,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同时为避免殴打视频网络传播的风险,建议公安机关做好被害人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因视频传播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2月29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对其批准逮捕。

2024年5月28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杨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8名涉案未成年人,依托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晨曦未检”家庭教育指导课堂》共建协议,对他们及父母进行训诫并开展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联合教育部门共同开展针对性法治教育和行为矫治,做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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