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转错账后,对方拒绝返还,还能否要回钱款?快来通过案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点吧。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姜某委托张某转账10万元至赖某账户,张某通过支付宝向赖某转账,由于蔡某与赖某的名字中第二个字均为“刚”,两人的姓名在张某转账列表中也处于相邻位置,导致张某错误将上述款项转至蔡某账户。张某发现转款错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尝试与蔡某沟通,蔡某拒绝返还上述款项,并将款项转至自己儿子账户,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赔偿张某为此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转账10万元的过程、原因及发现转错后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能够证明张某系误将10万元款项转给了蔡某,蔡某取得的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蔡某应当予以返还。张某要求蔡某返还1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在蔡某取得不当利益后,经张某向派出所明示,蔡某仍拒不返还10万元款项,属于恶意得利人,张某可以要求蔡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张某要求蔡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但是,对于张某主张的其本人在向蔡某索要10万元款项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决蔡某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移动支付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但在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转账、汇款时,一定要反复核实、认真核对,在确定收款人信息无误后再进行后续操作。若是错误转账,应及时保存证据,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及时返还,以免给自己惹上官司。
如果在网络平台不小心转错账,应第一时间联系转账平台客服,申请撤销。若客服无法处理,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掌握收款人信息,通过警方帮助联系收款人,追回款项。若仍无法联系到收款人或收款人拒不退还钱款,汇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时,汇款人应当提交转账的相关凭证及对方拒不还款的相关证据。
法官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出现转错账的情况时,收款人属于不当得利,获得的金钱利益属于不当利益,遭受财产损失的汇款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返还的钱款应包括本金及本金所产生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