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他们看好房后交了一万元定金,后期由于合同原因取消购房,但销售人员却以各种理由不退还定金,希望通过晚报找到解决的办法。
事件回放
张先生说,两个月前他的儿子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每平方米的销售单价为七千多元,签订了定购书后需交一万元定金,但销售顾问提供的并非公司账户,而是让儿子转入一个私人账户。前段时间他们一同和儿子看房,商议后续合同细节时,对方称此房屋为工抵房,签订合同时每平方米的单价要改为四千多元,这让他很是不解,认为这种“阴阳合同”后期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甚至会造成经济损失,于是便提出退还定金取消定购,但对方却不予退还。
双方说法
张先生认为,当初交定金时并不知道要按照工抵房的价格签订买卖合同,自己取消定购是由于“阴阳合同”的问题,并非自己违约,而且定金转入私人账户本就是不符合规定的,理应退还定金。
销售顾问认为,当初签订定购书时就已多次提醒张先生,并且定购书条款中明确若乙方不签订买卖合同,所交的定金不予退还,定金是直接转入开发商指定的负责人账号中,并非他们的私人账户,并且也没有签订工抵房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陈光雯律师认为:签订“阴阳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依照我国关于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如果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以欺诈手段迫使买方签订“阴阳合同”,买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定金条款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额退还定金。即卖方提出签订“阴阳合同”买方不同意可以要求退还定金。记者 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