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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4年12月12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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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西宁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向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园区环安分局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园区环安分局事先并未掌握、但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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