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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2024年12月13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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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产安全事故
及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二部分)

第四条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首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园区环安分局举报,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园区环安分局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西宁市应急管理局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客服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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