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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4年12月16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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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五部分)

第十条 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查处该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奖励。查处该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其中:

(一)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视情给予1000元奖励。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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