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女士致电晚报热线反映,她2022年4月入职市区一家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当了一名儿童绘画老师。入职没多久,公司负责人李经理就以她形象好、有亲和力为由要求她录制学校当年寒暑假招生短视频,她同意了经理提出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2023年10月,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便向学校提出辞职。离职后,她发现学校在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下,仍在运营的公众号上使用她在职期间出镜录制的宣传短视频和录制的音频。这种做法让她很是气愤,当即联系了学校负责人李经理,要求其删除视频并作出赔偿,却遭到拒绝,遂向记者求助。
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李经理说,张女士离职后,学校已经主动删除了不少由其出镜拍摄的短视频,公众号上的视频系遗漏,学校会尽快删除,但不会进行赔偿。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张女士在与培训学校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学校工作配合拍摄招生短视频,实质上是默许了培训学校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学校可对张女士肖像权进行使用。张女士离职后,学校如果继续使用张女士在职期间所拍摄的短视频进行招生获利,理应征得张女士同意,因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即使该视频著作权归学校所有,学校也无权再未征得张女士同意擅自继续使用张女士所拍摄的短视频进行招生获利。因此学校行为构成对张女士肖像权的侵害,学校应当删除包含张女士肖像的视频并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学校不予赔偿,张女士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学校对张女士构成肖像权侵权,要求学校进行赔偿,但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裁量。
记者 俪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