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致电晚报热线询问,他们在本市工作,但还未购买住房,住房租金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吗?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扣除?具体扣除标准是多少?如果单位所在地和租房地不在同一城市能否享受扣除?就此,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就市民关心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配偶有住房的还能否享受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合租住房、员工宿舍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吗?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住员工宿舍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纳税人公司所在地和其工作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要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记者 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