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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2025年3月5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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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转账,算“彩礼”还是“恋爱赠与”?
本期法官 牟燕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四级法官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过高的彩礼已经成为很多家庭沉重的负担,双方利益失衡,导致彩礼纠纷数量增多。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此类案件的审理、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规则指引。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于2022年相识恋爱,小王于2024年1月通过微信向小李转账8万元。2024年1月底双方举办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2024年5月小李提出分手。小王起诉小李请求返还彩礼,小李辩称,双方互有微信转账,该8万元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王与小李之间虽互有资金往来,但根据转账方式、转账时间、转账金额来看,上述8万元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性质有明显区别,应认定为小王为缔结婚姻向小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未成就,应由小李返还。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判断某笔款项属于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要调查赠与人主观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结合当地彩礼习俗、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是否经父母或介绍人商谈、给付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具体来说,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别如下:一是发生阶段不同,恋爱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通常已有较明确的婚期;二是发生原因不同,彩礼给付一般基于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恋爱期间赠与则为了联络感情;三是数额或价值不同,彩礼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当地生活水平看一般较大,恋爱赠与结合赠与人个人消费水平看通常金额不高。给付财物的时间、目的、财物价值等与恋爱期间赠与存在显著区别的,应认定为彩礼。但下列财物及消费支出不宜认定为彩礼:1.当地无彩礼习俗,婚前自愿给付的;2.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赠与的定情物、礼物等;3.交往过程中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4.一方及家人在特定节日等时间节点给付对方及家人的礼物和礼金;5.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款待、宴请亲友的支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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