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亲兄弟明算账”,日常生活里,和好友、闺蜜相处时,也会涉及各类经济事务。一起逛街吃饭的花费、互相帮忙垫付的款项,这些属于情谊交往中的经济往来;而共同投资开店、创业时的资金投入、经济紧张时的借款,则属于带有商业性质的“合同账”。大家是否清楚这些账目的划分?每一笔钱的性质是否都做好了备注?这到底是你来我往、基于情义的馈赠或帮忙,还是有借有还、受法律约束的合同账款?在民法领域,这两种情况的定性和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和被告韩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关系,平日里几乎形影不离。在长期不分彼此的交往过程中,双方经济往来也十分频繁。今天你请我吃个饭,明天我请你一起出去玩,诸如此类你来我往的社交花费不少。同时,他们之间也存在一些小规模的生意往来。比如,一起合伙倒卖二手车辆,一起批发水果做一次性的小生意。就这样,他们的友情维持了近二十年。疫情期间,因为双方都没有赚到钱,马某就想着与韩某算算近几年来的各种账目。本是希望账目清晰,没想到在一来二去的沟通过程中,双方交恶,马某一纸诉状将韩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对他们十年来错综复杂的经济往来进行清算。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和被告韩某经济往来非常频繁,各种经济账目混杂,除了一些生意上的合伙往来,大多数都是请客吃饭,一起旅游的花销,还有个别赠与等行为。经法院主持调解,释明合同行为和情谊行为的不同,原告马某主动放弃大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支付合伙中明确约定由被告韩某负担的部分,被告也当庭履行了部分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表现为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由当事人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旨在达到某种特定效果意思的表达;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比如达成买卖的合意。
民事情谊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大众的认知,情谊行为是那些基于亲情、友谊等社会关系形成的无偿帮助他人的非属于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也被称为纯粹的情谊行为,在当事人之间都不存在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情谊行为的特征表现为:1.如果情谊行为人没有履行情谊给付,相对方不能要求强制履行;2.如果情谊行为人履行情谊给付,在其反悔时也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区分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或者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首先,当事人是否明示主观标准判断有没有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其次,如果排除当事人受法律约束意思的明示表示后,尚存在争议或者当事人干脆未明示是否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就需要个案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原被告之间除了合伙民事法律关系,大部分经济往来属于情谊行为,原告在庭审也表示当初的经济往来并非对被告表示需要归还或者平分的意思,因此这些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无法适用民法进行调整。
单纯的情谊行为虽然不会进入法律层面进行评价,但是有些情谊行为也会存在与法律行为竞合的情形,比如好意请朋友打车,但是因为车速太快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朋友受伤,则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不能单纯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还要综合个案进行认定。(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