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15时左右,李先生驾驶一辆SUV由群科收费站进入张汶高速往西宁方向行驶,经过古城收费站约500米到1000米处,行驶在超车道上时被路面上一个长约30厘米的圆柱体铁制品刮破轮胎、刮伤轮毂,导致轮胎报废,无法继续行驶,所幸当时旁边没有车辆经过,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在查看行车记录仪后他发现不仅超车道上有铁制品,行车道上还遗留有数米长的水管,交警到达现场进行了勘查,称回去查看监控后给予回复,之后车辆维修共花费2600多元。
5月7日,交警部门给他的回复却是由于事发地没有监控云台,查不到肇事车辆,之后他又联系了省高速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和路网保障等部门,最终得到的答复是无法进行赔偿,明明是高速路上的物品致车辆受损,为何要自行承担损失?
5月12日,记者从李先生提供的资料中看到,车辆右前轮胎上有三四条数厘米长的裂痕,轮毂上也有明显的刮痕。
随后,记者联系到省高速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崔姓工作人员说,他们负责路网运行安全,因道路坑洼等原因致车辆受损的在他们管养范围内。经查,由于前车掉落物致市民车辆受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确保所有物品都已绑扎牢固,目前这种情况应该向交警部门反映,找到前车后由前车进行赔偿。
就此,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罗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载物不得遗洒、飘散,若因遗撒物引发事故,前车需承担侵权责任。高速公路管理方有义务及时巡查、清除路面障碍物,保障通行安全。若管理方未及时清理异物(如水管、铁制品),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
首先,李先生需要向交警部门提供行车记录仪等证据,帮助他们确定遗撒物品的车辆。若交警能通过监控锁定遗撒车辆,李先生可直接向前车索赔;如果交警部门无法找到前车或者确定责任方,李先生可以考虑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索赔,要求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交警认定李先生存在超速、未注意观察路况等过失,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但异物位于超车道且体积较大,通常可主张无过错。
其次,李先生也可联系保险公司代位,若李先生投保了车损险,可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维修费用,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前车或管理方)追偿。注意: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以“找不到第三方”为由只赔付70%,需结合保单条款协商。
记者 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