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车辆之间发生碰撞,过错方应当赔偿受损害人的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用、合理的停运损失等。但是,车辆因为碰撞而造成的贬值损失,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赔偿范围?受损害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折旧损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汪某和王某是夫妻。2023年10月,小两口子全款购买了一辆大众SUV,落地价格20余万元,才开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处高速出口与雷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西宁市湟中区交警大队处理后,认定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看着刚买的新车连车牌都还未来得及挂,挡风玻璃上还挂着喜庆的红绸缎,再看车头、左前侧、车灯、翼子板等,均被撞得破损严重。汪某夫妇欲哭无泪,遂将雷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因贬值带来的折旧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雷某驾驶的车辆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了汪某夫妇的修车费用。考虑到二原告刚购买的新车尚未挂牌就成了事故车,且车内部分零件全部更换,局部修补痕迹明显,对车辆市场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对该车的操纵性、使用寿命等存在一定影响,且被告也自愿赔偿一部分贬值损失,作为对原告的弥补,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依法释明和耐心调解下,被告雷某自愿给付二原告车辆折旧费用4000元,并当庭履行,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二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都属于可以赔偿的范围:(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如果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对车辆所有人出行造成影响,当事人主张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可以得到支持。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