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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5年6月10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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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西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修改说明

青海省西宁市烟草专卖局对2024年7月15日在青海省西宁市烟草专卖局网站公示的《西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宁烟法〔2024〕32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第八条中,增加了公告方式内容。调整如下: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实行不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公告实施。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规划数量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

二、将原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自然村”调整为“自然村或行政村”。调整如下:

第十条 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采取规划户数、间距、数量控制,市、区、县、乡镇街道采取“间距+规划户数”准入模式;住宅小区、自然村或行政村、特殊区域采取“数量+规划户数”准入模式;总体上保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

第十一条  辖区市场分别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二)数量标准:

2.村常住人口200人以内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村常住人口2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区、县、乡镇周边整体搬迁、改建,形成村落模式的,按自然村或行政村标准设置零售点;形成住宅小区的,按照市区、县、乡镇住宅小区标准设置零售点。

三、删除了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场所方面第十项内容。调整如下:

10.经营场所不具备卷烟陈列、展示条件的,经提醒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将原十三条第四款特定区域第一项中“50米”调整为“100米”。调整如下:

(四)特定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通道口(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五、将第二十一条进行了调整,调整如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一项自2025年8月1日《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之日起同步施行,其他内容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2024年8月15日施行的《西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宁烟法〔2024〕32号)同时废止。

六、将原附件1西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第四条中“50米”调整为“100米”。调整如下:

第四条 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参照点的,测量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距离时,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最近一侧门边(包括消防通道)向外延伸行人可无障碍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七、将原附件2全市各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附件3全市特殊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统一调整为附件2全市各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同时,根据第八条,将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包括既存户数、规划户数、规划总数进行了动态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特此说明。

青海省西宁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10日

备注:限于篇幅原因,《西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及相关附件通过青海省西宁市烟草专卖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随文发布。

网址:http://qh.tobacco.gov.cn/qhyc/XNGSGG/pc/content/content_1931997111013158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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