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私企老板任先生将公司名下一辆轿车以“到手价”57000元出售。不料一个月后,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其公司名下有未申报收入欠缴税款。任先生这才发现,有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公司的名义又做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依据这份合同开了66000元的发票,由此产生了7972.56元税款及季度附加税。此后,任先生为了这份存疑的合同,奔波于警方、法院、仲裁委、检察院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却始终无法解决问题。
卖车:以为钱到手就没事了
任先生有一辆新能源车,登记在自己占股100%的一家公司名下。因担心后续车辆维修会成为一件麻烦事,所以他决定在车况还好的时候,把那辆车处理掉。
2023年10月8日,任先生将车辆开到二手车商贩王某的门店交易。经现场查验确认后,双方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任先生表示,当时两人约定,车辆到手价为57000元,由王某承担过户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记者看到这份《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的红联,发现该车虽然登记在任先生公司名下,但奇怪的是,合同的甲乙双方竟然都是个人,其中甲方(卖方)是任先生,乙方(买方)是王先生。
记者注意到,这份合同的内容基本都是格式条款,只有一些具体内容是手写的。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57000元整”,但对于交易的税费由谁承担并无明确约定。
工商银行的电子回单显示,任先生在2023年10月8日下午17:11,收到付款户名为王×的57000元。附言为“沪AD60×××车款”。
任先生告诉记者,这笔钱是王某现场转账给他的。随后,他将车辆以及过户所需的车证等文件资料交给了王某,并于次日向王某快递了另外一把备用钥匙。至此,任先生以为钱货两讫,交易完成了。
风波:第二份合同因补交税款浮现
然而,事情并没像任先生想的那样丝滑完结。
2023年11月9日,任先生公司的财务人员接到嘉定区税务部门电话,称他公司名下有未申报收入欠缴税款,且已逾期。任先生去税务部门补缴税款的同时,查了一下欠款原因。这才发现,是因为他的公司有一笔销售二手车66000元的收入没有交税。
任先生发觉情况异常,遂将卖车情形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也觉得有点蹊跷,于是调取了王某于10月24日通过某二手车交易公司以任先生公司的名义,开出的66000元发票。此发票产生了7972.56元税款及季度附加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还向江桥税务部门提供协查文件,其中有一份任先生声称不知情的合同,该二手车交易公司声明,是依据此合同向买方(系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完成了相关车辆的过户手续。
任先生告诉记者,那份合同以及相关发票,他都不知情。记者看到的合同复印件,是横向打印在一张A4纸上。合同内容分两栏打印。任先生公司的印章盖在合同左侧,不在“甲方”盖章的指定位置。乙方的图章则中规中矩地盖在了合同指定位置。
任先生解释说,车辆交给王某的时候,移交的过户材料中,有一份委托函。该委托函是空白的,在一张A4纸上盖了个公司的印章,在印章旁写明该印章只作车辆过户用途。
“我当时跟王某说,不能在白纸上盖章,所以当时我就在公章旁斜着手写了一句话,注明该盖章仅限于车辆过户使用。所以,这份合同应该是伪造的。”任先生说。
委屈:明显存疑的合同究竟该谁管?
任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税款他们已经补缴,但是,那份此前未曾谋面的合同却让他难以释怀。
“凭着一纸伪造合同,就让我们补缴了这么多税款!我把相关情况向税务部门作了投诉,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我,需司法部门认定合同是伪造的,他们才能走后面的流程。”
于是,任先生向警方求助。2024年7月18日,嘉定区封浜派出所向任先生出具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任先生也曾到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不受理。原因是那份可疑的合同载明“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划去)。”
无可奈何的任先生只好向仲裁机构递件,但也被退回。
此外,任先生也曾求助嘉定区检察院,希望能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督促法院受理。但是,2024年11月29日,检察院回复:“经查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建议您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2025年5月30日,嘉定区江桥市场监管所也告知任先生,市场监管局也不立案。
律师:公司印章个人签名切勿空白使用
据一位二手车交易业内人士分析,任先生的处境,相当于掉入了一个二手车商精心编织的“到手价”陷阱。
在他看来,二手车商王某以57000元的所谓“到手价”,购买了任先生的轿车。随后,王某又以6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第三方,赚取了9000元的差价。
任先生质疑的第二份合同,恰恰很可能就是王某拿着任先生提供的资料(其中包括盖章的空白委托函)与第三方签订的,并据此合同开出了66000元的发票。至此,王某不仅净赚9000元差价,还把“7972.56元税款及季度附加税”悄无声息地转嫁到了任先生的公司,因为任先生的公司才是这辆二手车的真正所有人。
童麟律师表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二手车等大宗物品的交易较为普遍,借此提醒广大二手车主,纳税义务要主动履行,“到手价”不能改变纳税主体或免除纳税义务,对税金的负担及支付要约定明确,完成交易后要主动报税;公司印章、个人签名切勿空白使用。本报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