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女士致电晚报热线反映,她与丈夫王某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今年14岁。因感情破裂2015年二人选择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她抚养。2020年10月,前夫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了女儿,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今年5月,前夫打电话要求她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证重新变更到前夫名下。她认为前夫的这一行为已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便拒绝了。但前夫仍纠缠不休,她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遂向晚报记者求助。
李女士说,房产赠与是前夫自愿的。但前夫现在却一反常态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前夫王某说,当初之所以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自己的行为也不是真实意愿,不应当认定为赠与。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前夫王某在2020年已经将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物权变动,且本案赠与行为是基于离婚关系发生,属于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关系所发生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完成过户,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且李女士作为监护人,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代为处置财产。前夫王某主张其完成过户属于规避商业风险,但无论是什么理由,均需要出示一定的证据进行证明,即使赠与人动机复杂,只要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登记,便不得单方面撤销。本案中,李女士可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向相关部门起诉王某,要求确认赠与有效并禁止王某继续骚扰。
记者 俪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