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一丁)为扎实推进西宁市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深化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进一步督促我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有力震慑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这是记者7月5日从该局获悉的。
案例一:青海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维保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青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在维保城北区某超市自动人行道及货梯时,已发现“自动人行道(西梯)梳齿板断裂严重、检修盖板防倾覆或翻转监测装置失效;货梯底坑垃圾杂物堆放混乱、对重油杯内无油”等问题,却未在维保记录中如实记录。电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小区物业公司不能提供电梯合格检验报告
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使用单位)现场无法提供2部电梯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经调查,上述2部电梯检验已于2024年12月到期,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部电梯均未进行检验且处于在用状态。小区物业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小区物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海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超时救援
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青海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自接到96365应急处置平台通知后,半个多小时后才到达困人电梯现场,抵达现场救援时间超过30分钟。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电梯公司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