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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5年7月15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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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及行使的标准界限
本期法官
马小丽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三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为应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以致自身偿债能力减弱、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而使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归于无效,进而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实现债的保全的效果。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系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交易自由的干预,应当慎重和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债权保护、债务人资产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之间作出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

案件简介: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A公司向王某退还购房款80万元,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后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王某查询到A公司名下有套房产,并申请了保全,但保全裁定送达A公司后不久,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王某以A公司与吴某之间虚假交易损害其债权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裁判结果: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抵债协议,后张某将该房屋以物抵债给吴某,吴某提交其与张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和借款凭证,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另《商品房预售合同》《换房申请单》《交付房屋会签单》等证据可以证实张某与吴某以实际履行的方式确认了以房抵债事实。A公司于王某申请保全前已向吴某交付案涉房屋,有物业费交纳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A公司不存在与吴某恶意串通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损害王某合法权益的情形,王某债权无法实现并非吴某受让案涉房屋所致,不能仅根据保全裁定送达后吴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就推定A公司存在虚假交易。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二,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不仅会限制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也会对相对人利益产生影响,因此需严格限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重点审查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是否存在逃避债务履行的主观目的以及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无影响等情况。此外,债权人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且在自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法官提醒,债务人应秉持诚信,不实施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打击“逃废债”的利器,但其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法律平等保护每一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院要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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