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逛街时看到某健身公司的宣传单后欲尝试,遂与健身公司私教童某联系。双方沟通后,刘某于2021年3月18日向童教练微信转账私教课程费用5280元。同日,童教练向微信名“宇宙XXXX”微信转账480元;次日,童教练分别向微信名“宇宙XXXX”微信转账120元、向健身公司微信扫码支付4680元。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19日,刘某在健身公司预约、参与童教练、何教练、王教练三人私教课程共八节。后双方因私教课程发生争议,刘某申请退还未上课费用,健身公司以刘某非其公司会员为由,未予退还。刘某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2021年3月18日至4月21日刘某上私教课期间,童教练系某健身公司私教教练,2021年6月1日至6月19日刘某上私教课期间,何教练、王教练二人均系健身公司私教教练。童教练收到刘某转账后随即分别转给健身公司收款码和公司前台微信,并向刘某释明向公司的转账记录及600元为会籍办卡费的情况,而后刘某也实际享受了公司三名教练的私教课程,故健身公司提出其未收到刘某转入的办卡费或会员费,与刘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退款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某与健身公司虽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但双方因刘某向健身公司员工缴纳私教课程费用并享受健身公司提供的私教课程,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刘某已预交全部私教课程费用,后因私教课程及教练问题与健身公司发生争议,对于预付的未上课费用,刘某未预约上课,健身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私教课程服务,故健身公司应对刘某未使用的私教课程费用进行结算和退费。
裁判结果:
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缴纳5280元时已经明确该费用包含24节私教课程,且与童某向健身公司和微信名“宇宙XXXX”的三次转账金额及陈述的600元为会籍办卡费用矛盾,对应当退还的费用,法院根据刘某已经享受的私教课程酌情按照5280元的60%予以支持,即健身公司退还刘某未使用的私教课程费用3168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解决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也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已形成消费者广泛采取的消费方式,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面临经营者“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众多风险,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应该按照自己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进行消费,谨慎充值,降低因经营者经营不善带来的损失。另外,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应仔细研读合同,明确合同条款、保留消费记录、沟通记录、宣传材料等,避免产生争议维权困难。(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