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女士致电晚报热线反映,她今年6月毕业后因就业选择不理想,决定在公考机构就业过渡。当时想着先干着,有更好的机会再择业,签合同时也没细看,回家才发现合同写着1年内不接受个人原因离职,这要是中途想走,会不会被索赔?她担心这份合同会成为日后择业的绊脚石。张女士的困惑,道出了不少职场新人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条款的担忧。
记者了解到,在就业市场上,类似的服务期限制并不少见。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人员流动,会在合同中加入“未满服务期离职须支付违约金”“未满服务期个人原因离职不予办理离职证明”等条款,让劳动者陷入择业困境。
就此,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的韩律师说,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为1年,在此期间不接受个人原因的离职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过了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对“不得离职”“离职须支付违约金”等不合理约定要及时提出异议。若用人单位以无效条款为由拒绝办理离职、克扣工资或索要赔偿,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记者 寒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