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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2025年8月5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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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屏幕之海 只为骗你钱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网络日益渗透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许多年轻人选择在网上交友,但网恋存在着一定风险。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男)虚构一个叫“周萌”的女孩通过网络结识王某某,并与其在微信上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吕某某使用“周萌”的虚假身份,以保管工资、生病治疗等理由向王某某索要钱款,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方式向“周萌”转账48次,共计人民币63737.62元。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五千元);二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诈骗罪的具体认定须有以下几个步骤: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虚拟一名女孩的人设,进而以各种理由骗取了被害人的钱款六万余元,犯罪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法官寄语:

网恋有风险,交友需谨慎。网络具有虚拟性,在交友过程中,要筑牢防骗意识,特别是涉及金钱交易时,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莫让交友变交钱。同时,在投入感情时,亦要慎重对待,莫让“多情空余恨”。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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