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9 2025年8月21日
百姓热线
放大 缩小 默认
必须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服务作为基础性社会保障制度,与每个人的生活紧密关联,一些参保人员致电晚报热线询问,他们因个人原因要跨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还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情况可以查询吗?就此,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解答。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还需要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吗?

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目前,青海省工伤保险已实现省级统筹。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个人跨省份就业,需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关系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包括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失业人员关系转移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统筹区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至新参保地;二是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信息的完整、准确,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青海人社政务一体化平台变更单位基本信息,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审核,个人可携带变更信息资料前往参保地社保局进行信息修改。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情况可以查询吗?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开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可以线上查询办理进度。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会不会停发?

人社部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即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停发失业保险金。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在押服刑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记者 毓洛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