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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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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如何应对“退费难”

案情简介:

经被告工作人员推销,原告在被告店内充值100000元,被告作为经营者,其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活动、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等,被告为原告提供会员卡一张并赠送40000元消费金额。原告消费一定金额后,发现被告店铺被公安机关查封,并且发现被告曾被地方文旅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原告主张退费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并实际消费、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双方事实上已经建立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全面履行提供娱乐消费服务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自双方订立合同关系以来,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原因,其场所被责令关闭,后又被公安机关查封,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退回预付款。关于被告应退回的预付款金额。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充值100000元,其账户余额103818元。对于赠送的具体金额,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赠送金额为50000元并计算消费金额为46182元,庭审后称赠送金额为40000元并计算消费金额为36182元,其庭审中确认的赠送金额高于庭后确认的赠送金额,属于自认,本案的赠送金额应认定40000元为宜。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赠送金额的扣费方式、顺序及退款计算方式并未明确约定,故充值金额与赠送金额应视为按比例同步消费,因充值而赠送的金额,亦应按照实际消费比例相应退还。本案赠送金额与充值金额的比例为40000元∶100000元,即2∶5,故已消费金额36182元中赠送部分同步消费10337.7元。综上,判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预付款金额为74155.7元(100000元-36182元+10337.7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以信用为基础,具有付款义务一次性、先履行性以及经营者义务持续性、滞后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消费者需要在经营者尚未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预先向经营者一次性支付覆盖后期多次消费金额的款项,而经营者须在消费者一次性付清后期多次消费的款项后,承担在合同期限或约定次数内多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由于消费者付费和后期消费存在时间差,一旦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内陷入经营困难、关门歇业或卷款跑路等难以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消费者便可能陷入维权困境。

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通常情况下,经营者会提供其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免存在部分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规避自身责任,转嫁经营风险给消费者的情形。实务中,还存在经营者虚假宣传、“换马甲”“金蝉脱壳”,甚至卷钱跑路等情形,消费者往往“退费难”“追责难”。关于消费者如何应对维权困境。第一,提升风险意识,避免陷入困境。消费者应合理规划资产,面对商家诱导式宣传,莫因较高档次礼品或较大优惠力度等“诱饵”而大额充值甚至贷款消费。消费前谨慎选择经营者,优先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商家,避免选择无牌照或无固定场所的商家。第二,提升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实务中,存在大量预付式纠纷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形,而商家通过“换马甲”将收款方设置为第三方,导致消费者“退费难”。选择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时,消费者应注重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避免口头协议。签署合同时注重审核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对于不公平条款可要求经营者替换或删除。消费期间,注重保存消费凭证,掌握资金扣付及账户余额情况。关于经营者作出的相关承诺、双方之间围绕交易的沟通记录等,注重保留相关证据,以防“空口无凭”。第三,及时维权,善用法律工具。消费者可以了解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也需要保存沟通内容。同时,可以求助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并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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