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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2025年9月5日
百姓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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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责任

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他在市区一家货运公司上班,今年5月份卸货时因意外受伤。住院期间,公司为他垫付了医疗费用3.5万元。8月初他申请的伤情鉴定出结果了,构成八级伤残,今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为此,他向公司提出赔偿,却遭到拒绝。不仅如此,公司还要求他将意外保险赔付的赔偿金用于抵扣此前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货运公司负责人说,因工作需求,公司为每位入职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给张先生意外伤残保险金6万元、附加医疗保险3万元,共计9万元。张先生住院的医疗费3.5万元是公司垫付,意外保险金抵扣这笔费用,合情合理,而抵扣剩余的5.5万元公司也不会追回,视为公司对其的赔偿。

张先生说,保险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障,理应归他所有,他因公受伤属工伤,公司赔付理所应当。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因工受伤构成伤残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张先生在伤残鉴定中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用人单位理应向张先生支付工伤待遇。公司为张先生垫付医疗费,该费用本应是保险公司赔付内容,张先生并无实际花费,公司向张先生主张医疗费合情合理。但张先生保险索赔中有6万元属于意外伤残保险金,此款项为张先生应当获赔的金额,公司无权要求张先生返还,且法定工伤待遇与商业保险理赔可并存,但公司不能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责任。所以,公司声称:“视为对张先生的赔偿”并无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依旧应当向张先生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且无权要求张先生将保险获赔金额支付给公司。如果双方仍协调不下,建议张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向张先生支付工伤待遇。记者 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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