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询问,他们小区想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成立后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就此,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什么是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要满足哪些条件?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的临时性组织,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时代行其职责,推动物业管理相关事务,两者不能同时存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委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经多次指导后仍不能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委会的;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既有住宅小区需要推行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不同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按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按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多长时间?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已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有换届选举、重新选举等工作需要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经申请同意后任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具备业主身份,且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可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应当在参选前主动退出物业管理委员会。记者 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