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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2025年9月29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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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张艳艳)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并对其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据介绍,7月21日至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22条,在原《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扩大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等内容,在更大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方面,《若干规定》总结青海省法律援助合作办案、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实践经验,对部门间合作、地区间协作、跨区域调配法律服务资源设定了相应条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调配资源,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化;规定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交流合作,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办理等方面的省际协作。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方面,《若干规定》紧紧围绕困难群众民生诉求,结合近年来的热点案件,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将假种子假农药坑农案件、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补偿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规定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性侵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等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留守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等法律援助申请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授权,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确定,促进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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