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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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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需谨慎 回复不当引纠纷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聊天平台,集支付转账、文件传输、生活缴费、信息查询等诸多功能于一体,被人们广泛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案情简介:2023年8月6日,原告石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石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某公司的要求完成灯具、桥架安装,门卫室改造、车间办公楼梯间装修等零星工程,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后石某依约完成了上述工作内容,某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双方之间亦未进行结算。2024年2月6日,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某通过微信向石某发送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并发送“共计给你付122910”,石某回复“好的”。2024年2月7日,马某向石某发送信息“你这边是罚款四千”“剩下的晚上给你”“限额了”,石某回复“好的”。后石某因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根据文义解释以及社会一般人的理解,“好的”一般表示知晓、同意、认可的意思。马某通过微信向石某发送了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并发送“共计给你付122910”的聊天信息,石某回复“好的”并对马某的付款时间进行了询问,马某发送计算过程及最终金额的行为与石某回复“好的”的行为,视为双方对案涉款项的结算,石某没有对相关问题提出异议,认定为其对马某的计算方式及金额认可。故对于石某抗辩的其回复“好的”仅表示同意先付一部分款项,并未最终结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八种证据种类,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包括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众所周知,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其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注意提交聊天对象的个人信息,包括头像、昵称、微信号等信息;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保持聊天记录的不间断、连贯和完整,不得删减或编辑;提交证据时应该提交原始载体等事项。

法官寄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合理使用和保存各种微信信息记录,同时应该警惕发送的信息内容,不要轻易在微信上作出事实上的各种承诺或者陈述,在此之前必须先确认好发送信息的相对方以及具体信息的内容,稍有不慎,你的一句回复“收到”“好的”就很有可能会被作为证据呈与法庭。此外,还有微信表情包的使用,亦有可能产生同意等法律效果。再次提醒大家,在网络社交平台发送信息、选用表情符号时需谨慎,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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