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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2025年10月14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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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自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自书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权利的主要形式,在现实中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均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老年人在自书遗嘱过程中经常受到年龄、文化程度、书写习惯、表达口语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自书遗嘱内容存在诸多瑕疵,待发生继承时就会产生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某某、赵某某系再婚夫妻,二人于1991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周某某与前妻生育四女,即周某一、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赵某某与前夫生育一子三女,即周某雄、慈某一、慈某二、慈某三。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雄随母亲赵某某与周某某共同生活。2000年6月20日,周某某按成本价购买其单位铁路公有住房一套。2012年2月周某某自书《公证》一份。被继承人周某某于2013年3月15日去世,赵某某于2023年1月15日去世。子女对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争议成诉。

裁判结果:

本案中案涉《公证》是否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作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继承人周某某于2012年2月所书写的遗嘱有效;被继承人周某某、赵某某遗留的房屋由周某雄继承。

法官说法:

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某某自行书写名为的《公证》的自书遗嘱内容错别字较多、时间不具体,缺少“日”的记载、遗嘱内容含糊等等,法官在本案中通过具体的调查、分析遗嘱形成的背景,结合证人证言、另一名继承人赵某某的录音录像、被继承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遗嘱形成时间以及形成背景、内容瑕疵经审查的合理性等综合分析,认定《公证》为被继承人周某某的自书遗嘱,判决遗嘱有效并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房屋。(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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