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川万达三期小区业主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他2023年8月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至今装修也无人居住,未产生任何水电费用,但供暖公司不允许他办理取暖报停手续,还要求缴纳2023年、2024年的取暖费。此外,该房屋长期空置,不知对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及车辆管理费收取有何规定?
记者将此情况反映至城北区城市管理局物业办,相关工作人员说,根据规定,申请报停取暖的条件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告知用户原因。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其中包括供热设施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停止用热后影响公共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该业主的新建房屋在保质期内(两年)内不符合报停政策规定。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问题。根据《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执行,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执行;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按照原《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交付后,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70%费用”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已按空置房物业费减免30%手续。根据规定,已出售、具有独立产权(或使用权)的专属停车位,业主应当缴纳停车物业服务费。专属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照明、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立体机械停车位及其维护费另计)。记者 小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