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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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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之财需返还 天上不会掉馅饼

“嗖”一条短信,自己账户里多出了好多钱,是欣喜若狂,悄悄“消费”了?还是忐忑纠结,追根溯源?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商业往来、日常交易,还是人际交往,都不可能发生“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些事一旦发生就涉及不当得利问题,了解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既能维护自身权益、高效维权,还能约束自身行为,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对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要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谨慎处理。同时,受损失一方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生不当得利纠纷,通过合法途径及时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30日,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龙某某所有的小型机动车在大通县塔尔镇附近与车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拖拉机上的驾驶员车某某因伤势过重而去世。2023年12月22日,被保险人龙某某与车某某之子到某财产保险公司办公地点签订《调解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备注处载明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57718.94元,其中死亡补偿金658512元转给车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其余赔款转被保险人龙某某。2024年1月11日,某财产保险公司理算核赔后误将所有赔款757718.94元全部转入车某某妻子王某某银行账号内,导致给王某某多转99206.94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发现错误转账后,其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王某某解释和催要,但王某某拒绝退还该款项。故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王某某退还不当得利99206.94元。

裁判结果:

大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王某某与案外人龙某某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死亡补偿金658512元以外的赔款转给被保险人龙某某。现某财产保险公司误将赔付给案外人龙某某的赔偿款99206.94元转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某财产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款99206.94元。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另一方受到损失;三是一方获利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利没有法律根据。不当得利制度的首要功能在于使得利人返还没有根据获得的利益,因此获得利益是认定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不当得利的利益仅限于财产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获得利益的方式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既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也包括开始有之后又丧失法律根据,而是否有法律根据,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来判断。(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本期法官

马长福 大通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三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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