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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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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确 新冠治疗费用报销比例

本报讯(记者 刘瑜)近日,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住院费用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相关财政经费按照《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管理办法》执行。政策执行中,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门诊费用保障: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 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和前期已批复的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中藏(蒙)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可向所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医保局,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还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住院费用发生地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全国跨省清算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通知》还指出,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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