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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2023年3月10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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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马某东等八人寻衅滋事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案情简介】2014年9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马某东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甲、赵某某、也某某、马某乙和社会闲散人员马某丙、张某某、贾某某,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和纠集者,多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城中区长江路三角花园停车点,采取强拿硬要、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等手段,长期、按月强制收取在该停车点内拉客的20余名“黑车司机”的保护费共计20余万。

2018年12月27日,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八年半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下不等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向西宁中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11日,经西宁中院二审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在依法审理中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正确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的方针,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势力防止其坐大成势的坚定决心,同时,本案的审理给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巨大的震慑力,不仅从刑事处罚上惩治犯罪分子,而且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刑,体现了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打财断血”的惩罚措施,铲除滋生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土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记者 悠然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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