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9 2023年6月27日
综合新闻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法院发布
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省法院于当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及下一步工作的安排部署,并发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马某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9年7月,被告人马某花、张某经预谋,由张某提供资金,马某花从缅甸国购买毒品走私入境,运至青海省西宁市贩卖。2019年7月12日,马某花从青海省西宁市至云南省某地,偷渡至缅甸国,欲向事先联系好的缅甸籍“毛尖山”以每克17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2000克。后马某花用张某提供的毒资和采取作人质的方式从缅甸籍“毛尖山”处赊购毒品1903.7克。缅甸籍“毛尖山”按照马某花提供的地址将毒品通过云南省快递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后马某花指使他人到西宁市某网点领取毒品后交于张某,同年7月25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破获,缴获装有毒品的旅行箱一个。马某花还有贩卖毒品203.36克及非法持有毒品31.69克的犯罪行为。

本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马某花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

白某星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2020年8月,被告人白某星、马某龙经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进行贩卖。8月底,白某星在四川省某市联系被告人孟某超购买冰毒时,孟某超经与白某星预谋,由孟某超向白某星出售制毒原料、辅料、工具和传授制毒方法,后白某星将从孟某超处购买的制毒原料及工具运回青海省西宁市,与马某龙商议后二人购买酒精、容器等在马某龙位于西宁市的家中制造毒品未果。后马某龙联系被告人马某寻找隐秘制毒场所,马某通过其女友找到青海省某县一处院子,白某星、马某龙、马某在该院内制造毒品。期间,孟某超通过微信视频向白某星讲授制造毒品流程。因三人未能制造出冰毒,9月20日,白某星驾车前往四川省将孟某超接至马某寻找的青海省该院制造毒品,孟某超加工制造毒品后返回四川省。白某星、马某龙、马某三人再次将孟某超制造的液体毒品及制毒原料、工具等运至马某联系的某县一房内继续制造毒品,后又将制造的毒品液体运至白某星租住的位于西宁市的室内等待结晶。期间,白某星、马某龙将制造的毒品冰毒19.77克贩卖给他人。2020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在西宁市将白某星、马某龙抓获,并在白某星租住处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制毒辅料及毒品液体8436.3克。

本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白某星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超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马某龙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马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孟某超、马某龙不服,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三

易某勋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被告人易某勋与李某电话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后,2017年10月6日,李某、余某峰(均另案处理)将2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易某勋,同月10日,易某勋按照李某提供的地址将一个名为“李某梅”的快递包裹从四川省某市寄送至青海省西宁市,并电话告知李某快递已寄出,收件人名称及快递单号等信息。同月12日该包裹到达,李某、余某峰在雇佣他人领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截获,从该快递包裹中查获毒品3968克。后公安人员将李某、余某峰抓获。2018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某市院内将正在制造毒品的易某勋抓获,当场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膏状、晶体和液体毒品总计净重5793.5克。

本案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易某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易某勋不服,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对易某勋执行死刑。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