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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3年7月6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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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法官

晁永月 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二级法官。

小心,你入坑了!—警惕传销陷阱

“法官,我只是购买和代理保健鞋的,最后怎么就变成传销了呢?”这是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传销案件中被告人的疑惑,以为自己只是通过代购保健鞋赚一些返利,不承想却陷入了传销的陷阱。近日,湟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通过本案,希望大家能擦亮眼睛,认清传销陷阱的本质。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被告人史某通过微信好友“毕老师”的朋友圈得知从“某商城”的平台购买“上海某某”牌的鞋子对腿疼、腰疼有治疗作用,再次购买时得知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后推荐他人注册,平台会进行返利,直接下线成功购买鞋子后返利518元,间接下线成功购买鞋子后返利186元。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史某向他人积极宣传“上海某某”牌的鞋子,夸大该鞋子对腿疼、腰疼有治疗作用,以此发展下线。经鉴定,史某所属会员账号在会员层级结构第21层,发展下线层级为4层,直接下线5人,总下线45人,史某获得收益1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加入“某商城”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史某对平台的发展、扩大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传销组织的规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犯罪实质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是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无论是传统传销还是网络传销,不法分子通过宣传洗脑、夸大功效、吹嘘前景,打着各种惠民、利民、康复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吸引群众加入,很多人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最终误入传销陷阱而不自知。这个骗局里,组织者作出的“高回报”投资承诺,让人们失去了理性思考的能力。传销组织是无法正常盈利的,要维持这个骗局的存续,则必须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该组织中,用后来者投入的钱弥补前期加入者的投入及利润回报,可能会有极少数的前期投资者或者上层投资者是可以得到回报的,但是这个骗局如果得不到遏制,则会导致“雪球越滚越大”,受害者也就越来越多。表面的繁荣却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一旦后续投入者减少,则该组织瞬间崩塌,组织者无法兑现诺言后往往就消失不见,大量投资者投入的钱就打了水漂……

传销团伙口号是“低投入、高回报”,识别传销组织,主要看三点:一是看加入该组织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二是看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三是看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文字整理 记者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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