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人身伤害事件屡有发生,今天,我们以一起真实案例来了解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好自己。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赵先生于2007年结婚,两人育有一子。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中,赵先生将李女士打伤,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赵先生仍然酗酒后殴打李女士及孩子,李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双方的婚生子;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双方的婚生子。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结合申请人陈述、现有证据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婚生子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辱骂、威胁、骚扰、撕扯等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先生对申请人及婚生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婚生子。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法院及时向李女士、赵先生及其双方住所地的社区和派出所进行了送达。一旦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将依据相关法律,根据不同情节,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人民法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作为特殊民事程序,申请人可直接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依托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交纳申请费用。法院在受理申请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适用在诉讼期间当事人上,也不仅可以适用在家庭成员上。今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对《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主体的扩大,从家庭成员扩大到非家庭成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阶段,对保护处于婚恋交友关系中及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女性的权益有重要意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有:1.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涉及家庭暴力的基础证据,可以有: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