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能,震慑侵权违法行为,日前,省市场监管局通报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22年3月14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长江路某便利店购买的2瓶剑南春酒疑为假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现场查出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1瓶、52度国窖1573白酒1瓶、52度洋河蓝色经典白酒1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9200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商品依法没收销毁。
案例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2年10月9日,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所的工作人员对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早市蔬菜摊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孙某某蔬菜摊点的计量器具存在计量偏差,5千克砝码电子秤计量显示为5.37千克,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所允许的误差范围。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缺斤短两的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计量器具依法没收并销毁。
案例三: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2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民和县某供水有限公司对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收取。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39475.67元,并处以39475.6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销售抽奖式儿童玩具案
2022年3月11日,门源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门源县某书城给学生销售“虎运来袭”抽奖式玩具,有明显的宣扬赌博的内容。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确有销售含有宣扬赌博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玩具的行为。
处理结果:门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强制安装燃气热水器案
2022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某房地产公司在向购房客户交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安装燃气热水器,并收取费用5500元。经核查,该公司共向190名消费者强制收取燃气热水器费104.5万元。
处理结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依法要求其责令整改,并将所收104.5万元全部退还消费者。
案例六:哄抬物价案
2022年4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西宁市某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货成本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多种蔬菜的销售价格,有些品种价格甚至超出了日常售价的五倍。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案
2023年6月,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青海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灌装“洗发露”“沐浴露”“护发素”等化妆品,并将所生产化妆品通过批发形式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其无证生产的化妆品作出了没收销毁处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840.57元,罚款100842.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涉老诈骗案
2022年5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健康管理咨询公司通过免费测量血压、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成为会员,取得消费者信任后,组织多名老年人前往外地旅游,其间安排在当地免费体检,告知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诱导使用“特殊仪器”进行治疗并强制收取高额治疗费用,该举报者就支付治疗费7.4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及诈骗犯罪,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公安部门对涉案的15名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案例九:使用无中文标签和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3年3月27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美容养生馆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使用超过质保期的化妆品、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未对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处理结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超过质保期的化妆品、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作出了没收销毁处理。对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使用超过质保期化妆品的行为罚款30000元;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罚款20000元;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35000元,共计罚款105000元。
案例十:商业广告进校园案
2023年4月19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学生家长举报,某数字影业有限公司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电影票优惠券”,学生凭借优惠券支付35元观影费观看电影。经检查后发现,某数字影业有限公司优惠券上载明的信息符合商业广告定义的要件,属于在校园发布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法对涉案公司做出了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市教育局发函要求组织学校开展自查,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记者 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