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女士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她将名下房屋出租出去,如今租约到期,租客不仅拖欠房租还不愿搬离,让她不知道如何是好?想通过晚报寻求解决办法。
事件回放
王女士说,她2020年8月将名下一套60平方米的闲置房屋租给了马某,并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为15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房租,押金为2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马某也是按期支付了房租和押金。2021年到期后,马某提出要续租,双方协商后决定按照原先的租金标准续租,双方口头约定后就没有再续签租赁合同。去年开始,马某就以各种理由拖欠房租,直至今年才将去年的房租付清,目前还欠10000元的租金未给。上个月租约到期,她想要找马某要回拖欠的房租,并告知其不再续约,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并且不搬走,很是头疼。
双方说法
王女士认为,之前出于对马某的信任就没有续签合同,但马某拖欠房租所以就不打算将房子再租给马某,如今马某的行为影响自己出租房屋,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马某在付清房租后还应该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
马某认为,最初只签订了一次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已口头续约,房主并没有提前告知他不再续租,最近自己只是有事外出,不存在霸占房屋,他会支付房租,但没有理由让他搬走。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原租赁合同租期已届满,而新的租赁合同关系可遵照原租赁合同之约定继续履行,但是新的租赁合同关系并未以书面等方式确定租赁期限,因此应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于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马某提出继续租住,出租人王女士也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继续出租,这就表明原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双方需要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同的是,此时的租赁期限属于不定期,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只需在合理期限前告知对方。承租人马某在出租人王女士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后,在合理期限后若马某未搬离房屋,王女士可以向其主张相应的损失。
记者 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