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中介公司将房屋转租给租客后跑路,房东至今未收到租金,于是从租客手中拿走房屋的水电卡,如今租客要求房东退还房租及押金,租客的要求合理吗?
贾先生说,2023年10月20日,他向一家中介公司出具了《房屋委托代理书》,他全权委托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房屋出租事项,中介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租金1800元,按季支付。2023年12月8日,中介公司与孙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低价租赁给孙女士,租期一年,房屋押金1800元,租金每月1100元。孙女士支付房租和押金共15000元后入住该房屋。后中介公司未按约向房东贾先生支付租金,随后失联。贾先生找到孙女士协商租赁事宜未果,便拿走房屋水电卡,孙女士要求贾先生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并解除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省法律援助中心李律师认为,很多房东为了快捷方便,习惯将房屋租售事宜委托房屋中介来进行。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与房东谈好租赁价格,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再以本公司的名义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行向租客收取房租。一旦中介公司违约,如何认定房东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成了纠纷处理的关键。
本案中,房东贾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而非委托合同,在此基础上中介公司与孙女士签订的是转租合同,孙女士系次承租人,因此孙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约束贾先生。现中介公司收取案涉房屋租金和押金后失联,未履行合同义务,中介公司与孙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须由中介公司返还孙女士交纳的租金和押金。
记者 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