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4 2024年3月13日
要闻
放大 缩小 默认
督促保护明长城(大通段)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宁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位于青海省大通县境内的明长城始建于明代中叶,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明长城遗址,也是全省明长城中保存最为完整的一段,分布于大通县九个乡镇,长城上的夯土墙、敌台、烽火台等保存清晰完整,极具文化价值,被誉为青海八达岭,2013年被确立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明长城(大通段)周边存在违规施工、挖掘取土等行为,致使明长城(大通段)本体受损,破坏了明长城的整体形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大通县文物管理所向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反映了关于县域内明长城(大通段)及1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管理中出现相关问题,其中明长城(大通段)属于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但其周边存在铺设输水管道、修建隔离围栏、防火观察点等设施的情况,对明长城(大通段)墙体造成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对该线索立案调查。为进一步查明明长城(大通段)的受损情况,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干警对位于大通县朔北乡马场村段的明长城受损情况进行实地走访、现场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查查明,大通县林业和草原局在明长城朔北乡马场村段铺设的用于防护林灌溉的输水管道、修建的隔离围栏以及防火观察点均位于明长城(大通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铺设管道期间对长城本体进行了挖掘,造成该段明长城本体破坏;输水管道存在漏水隐患,漏水渗入土墙墙体,将造成墙体下陷、坍塌等毁灭性破坏;防火观察点房屋系违法建筑;隔离围栏虽修建在明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明长城的作用。

2020年5月7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在与县文物管理所充分沟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大通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林业和草原规划建设中应当注重依法保护文物安全,建议林草局对于已修建的防火观察点房屋予以拆除,对输水管等设施的处理应当会同文物保护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保障山林灌溉和消防隐患的同时,兼顾文物历史风貌的保护。

大通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明长城(大通段)周边修建的设施进行现场调查,积极与县文物管理所进行对接协商解决方案。2020年7月8日,大通县林草局对防火观察点房屋进行了拆除,恢复文物原貌。因输水管道为“三北”防护林灌溉、防火之用,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且拆除设施工程量大,所需资金较多,林业局与文物所就该问题上报县人民政府,争取资金后解决输水管道问题,力争做到灌溉、防火、文物保护三不误。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文物主管部门就个案形成良好协同互动,针对相关行政机关履行其它管理职能中造成的文物损害,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会同文物保护部门、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寻求公益司法保护的最大同心圆,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严格履行各自责任,在推动城市建设、社会发展、自然资源保护等的同时,强化文物古迹整体风貌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综合治理水平。

(记者 悠然 整理)

上一篇  下一篇